根据《方案》,本次加分调整主要包括降低部分加分项目的分值;在“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和“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中增加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三统一”(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三统一”)的条件要求;设置2020年—2022年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降低地方性加分项目以及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分值;过渡期后取消“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中除边境县以外的其他县考生加分。
《方案》保留了全部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其中,保留项目且分值不变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有三项: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
保留项目但降低分值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有两项。一是“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项目。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在过渡期内加分分值不变(仍为10分),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为7分。二是“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少数民族考生在过渡期内,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分值不变,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降低加分分值,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
关于地方性加分项目的调整,《方案》规定,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2020年保持加分分值不变。从2021年起,降低加分分值,从10分降为7分,并逐步取消该项目。即在国家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广西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不再享受加分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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