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0日原告肖某在被告某县中医院分娩一男孩,后取名方某某。2021年5月15日15:19分,方某某因患“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入被告儿科住院治疗(住院证记载时间),入院时经皮胆红素333umol/L,原告为此预交500元住院费。16:29分经医患沟通,拟予蓝光照射、调节肠道菌治疗。18:03:03危急值记录(补):接检验科危急值:血红蛋白212g/L。22:00分发现患者口唇四肢紫凉,四肢肌张力差,无哭声,对刺激无反应,瞳孔散大,口角可见奶液,听诊无心跳,无呼吸,心跳呼吸停止,立即予新生儿复苏等抢救工作,于23:59分抢救无效宣告死。死亡诊断:新生儿窒息,呼吸循环衰竭。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在被告某县中医院产下一男孩方某某。2021年5月12日,被告的医生查房说方某某黄疸指数有点高需注意并告知原告可以出院。原告办理出院手续后,方某某一切正常。2021年5月15日原告按被告通知前去采足底血时,产房护士说宝宝很黄需要去儿科检查,儿科医生检查后说方某某黄疸指数过高需住院治疗。方某某住院后,被告未对其做任何检查,当晚10时许,方某某突然手脚冰凉、毫无意识和反应,原告立即呼叫护士和主治医师,但因人手不够、医疗设备落后,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于2021年5月15日23点59分死亡。2021年5月19日,经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部门鉴定,被告存在主要过错,参与度71%-80%.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方某某于2021年5月15日因出现“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后告病重,完善相关检查,予以蓝光照射治疗,治疗期间原告肖桂英与方某某母婴同室,入院时责任护士已将蓝光治疗注意事项告知家属,其表示理解,并在健康教育指导单上签字。当日17:30分,医务人员查看病人,家属予以母乳喂养中,患儿反应可、吸吮正常,约19:00医生查房时看过患儿平稳,22:00分发现患儿出现无心跳、无哭声等,但因抢救无效于23:59分死亡。鉴定部门鉴定被告存在主要过错,被告虽有异议,但反复鉴定是对患者的一种折磨,故不再申请重新鉴定。原告未谨遵医嘱及时告知小孩异常情况,自身存在过错责任,建议法院在核定被告的赔偿责任不高于70%。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经原、被告共同委托,江西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于2021年7月5日、7月13日作出《关于方某某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方某某符合窒息而死亡,被告在患儿胆红素、血红蛋白较高时,应当考虑或转诊治疗,而被告未给予重视,亦未加强巡护及行心电监护监测生命体征;被告抢救措施欠规范,流程不到位,发现患儿有窒息征象且口角可见奶液,未及时对患儿进行有效呼吸道清理;病历记录欠规范;方某某属于母婴同室管理,家属未能及时发现方某某的异常情况存在一定的责任。据此,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患儿窒息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作用,参与度拟为71-80%,患儿属于母婴同室管理,家属未能及时发现,与患儿窒息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系次要作用。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之子方某某因“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患法律关系。被告在接检验科危急值报告后,未考虑重症处理,蓝光照射时未行心电监护及加强巡护,仅患者母亲看护,发现患者有窒息征象又不及时进行有效呼吸道清理,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之子死亡承担80%的赔偿责任。患儿属于母婴同室管理,患儿出现异常未及时发现,原告也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县中医院赔偿原告肖某因方某某医疗损害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885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笔者提醒
1.新生儿窒息。
新生儿窒息是指由于产前、产时或产后的各种病因,导致短时间内出现呼吸道梗阻,以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和酸中毒为主要病理生理改变的疾病。新生儿窒息是出生后最常见的紧急情况,必须积极抢救和正确处理,以降低新生儿死亡率及预防远期后遗症。新生儿窒息采用ABCDE复苏方案:①尽量吸净呼吸道黏液。②建立呼吸,增加通气。③维持正常循环,保证足够心搏出量。④药物治疗。⑤评价。前三项最为重要,其中吸净呼吸道黏液是根本,通气是关键。对于刚分娩的新生儿,吸净口、咽、鼻黏液吸引时间不超过10秒,先吸口腔,再吸鼻腔黏液。
本案窒息是因为呛奶所致,不正确的喂奶方式或衰竭的患儿容易发生窒息,这在临床上不少见,林律师也处理过多起因为呛奶导致窒息的医疗纠纷,不管医院还是家长都应该引起重视(如何预防呛奶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2.鉴定意见合理吗?
本案中虽然发生窒息不是医院的过错导致,但是窒息发生后的关键处理医院没有实施,即清理呼吸道,发生窒息如果不清理呼吸道,其他治疗、抢救都是徒劳的,作为专业的儿科,呛奶发生窒息后不去尽快清理呼吸道,这种过错是难以原谅的,所以鉴定机构鉴定其过错参与度为主要有其合理性。
3.医院应该如何避免悲剧的发生?
新生儿窒息是儿科常见的急症,医务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其抢救流程,对于未经历过实际抢救的医务人员,应当定期演练、考核,避免临场时手忙脚乱,犯低级错误。医院也应当加强对家长的健康教育,避免呛奶、窒息的发生。
4.未行尸检也能做死因鉴定?
本案未行尸检,但鉴定机构出具了死因鉴定意见,为什么?其实尸检只是鉴定死亡原因的方法之一,当没有进行尸检,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时,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根据医疗病历等鉴定材料做死因分析,推定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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