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经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继父或继母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 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下列条件:
(1)无子女(持中国护照的华侨除外);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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