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缓刑社保如何缴纳?
缓刑期刊,社保照常缴纳。已经退休的,照常领取养老金,只是不能参加调整,缓刑期满之后,可以参加调整。
二、被判缓刑能否做律师?
一个被判过刑的人(缓刑) 是不可以当律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被判缓刑人员可否进入国企?
缓刑期满可以进国企工作。由于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后,取消了许多不合理的限制,能够实现人员可进可岀可升可降的新的人事管理制度。
对于社会危害不十分严重的刑满释放人员原则上是可以进国企工作,亨有正常劳动者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四、被判缓刑的人可以创业吗?
被判缓刑的人不可以参加公职单位报考,其余的行业都是可以的,是可以创业的。
五、被判缓刑的人能否签证通过?
可以,判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出国出境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批准。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期间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六、被判缓刑怎么才能转移异地?
被判缓刑申请的异地执行,但由于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可以申请回原籍执行。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七、之前寻衅滋事被判缓刑还能判缓刑么?
第一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第二次再犯罪就必须判处实刑。第二次,不论是犯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罪行,均属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刑法规定,两次犯罪,其中有一次是过失犯罪,均不能构成累犯,但是寻衅滋事犯罪不存在过失犯罪,所以,在第一次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再犯同样的寻衅滋事罪是不能再判缓刑的。
八、2003年被判缓刑有案底吗?
有案底。
缓刑是刑事犯罪的一种处罚手段,和实刑一样是会存留案底的,这个犯罪记录会写在你的档案里面,跟你一辈子。
判处缓刑的人是有限制的,一般判处缓刑后要交有其所在社区进行统一管理,进行再教育,就是社会校正,这个通常是有其所在的乡镇的司法所来完成这个任务,比如说每个月进行一次到两次的政治学习,从思想上认识自己的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缓刑期间你要离开这个地方,比如说出远门,是需要向所在的辖区报备的,同意了你才能去,如果你换手机号,也要第一时间报备,也就是说你需要保证监督教育你的机构能随时找到你。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你能遵守纪律,顺利通过缓刑期,那么法律对你的惩罚就结束了,跟刑满出狱是一个效果,不在执行实刑了,但是如果你在缓刑期间犯新罪那就麻烦了,是要取消缓刑数罪并罚的,注意了,这里是取消缓刑,和坐牢不一样,坐牢的话你坐过的刑期是计算的,缓刑的执行期限是不算的。
九、教师被判拘役缓刑的最新处理?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由上可知,老师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在学校也是教育未成年人的榜样,所以对于被判刑的老师,如果学校不会开除,那么也是可以的。所以,对于一名教师来说,如果真的在被判处缓刑的情况下,一般来说都会失去教师资格,可以看学校是否有意向安排非教师的工作。
十、被判过缓刑的能做律师吗?
一个被判过刑的人(缓刑) 是不可以当律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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