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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遗产继承?

260 2025-02-07 21:17 admin

一、澳洲遗产继承?

看来恐怕是没有遗嘱的那么就适用法定继承动。继承人是他的父母,配偶,子女来均分。

产动产根据属人管辖应适用奥国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是奥国法律。

这就比较麻烦因为你的表哥已经加入奥国国籍应适用奥国法律不过我国与奥国定有司法协助条约可以通过我国司法部门解决。

二、改户主就等于是继承遗产了吗?

不是的,需要合法继承。而且户主的名字是不能随意更改的

户主是指户口本上的一家之主,是户籍上一户的负责人,这介是由公安局确定的,如果想变更户主为其他人,不用继承,由原户主到派出所申请即可;如果是老户主去世,户口本上的其他人持原户主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后,可以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户主为户口上的其他家人,这个与继承、过户无关。如果您的意思是房产证上的原【房主】的过户:原房子的产权人去世后,房产证可以直接过户给继承人,但一般要有所有继承人的公证继承才会给办理。

三、金枝玉叶玉璇继承遗产了吗?

继承了

金枝玉叶玉璇的身世:玉璇并非沈曼婷亲生的,玉璇的父亲是玉富贵,母亲是邵立红。金枝玉叶这部剧讲述了玉欢、玉璇和玉琪在各自的情感道路上经历了不同的人生故事。

《金枝玉叶》是由苗侨伟、田海蓉、林保怡、赵子琪,、张萌、朱泳腾、翟天临等人主演的都市情感剧,围绕三姐妹玉欢、玉璇与玉琪跌宕起伏的际遇展开,讲述了三姐妹在各自的情感道路上经历了不同的人生故事。

玉璇的经历:

玉璇是三姐妹中的一位好老人。她在工作上不如玉欢能干,也不如玉琪聪明。在两次婚姻中,她都懦弱到了自虐的地步。直到与第二任丈夫林淼离婚后,她才走出欧洲,投身于事业发展。凭借着经济实力,她渐渐变得坚强和偏执。

玉璇是一个典型的上海女孩,性格细腻,软弱,善良。她最大的心结,就是觉得自己不是父母,所以凡事都要谦虚,连男人都要让位给姐姐。最后,这种自卑感变得更糟了。直到孩子死后毫不犹豫地与大姐为敌。在沈曼婷在病床前才终于结束了。

四、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欢迎阅读本篇博客文章,我们将深入探讨上海遗产继承律师的角色和责任。遗产继承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在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帮助个人和家庭处理繁琐的遗产事务。

什么是遗产继承律师?

遗产继承律师是专门从事遗产继承法律事务的律师。他们了解国家和地方遗产继承的法规和规定,并且能够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他们在处理遗产事务方面经验丰富,并且能够帮助客户制定和执行遗产规划。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在遗产继承领域有着广泛的知识和专业技能。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遗嘱起草和执行:遗产继承律师能够帮助客户制定遗嘱,确保其遗产按照其意愿分配。他们还负责执行遗嘱并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 遗产规划:遗产继承律师与客户合作,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继承计划。他们考虑客户的财务状况、家庭关系和税务问题,并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保护遗产。
  • 遗产分配:遗产继承律师处理遗产分配程序,确保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分配给继承人。他们与遗嘱执行人合作,并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
  • 遗产税:遗产继承律师能够帮助客户了解和处理遗产税问题。他们可以通过制定正确的遗产规划来最小化遗产税的影响。
  • 争议解决:如果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出现争议,遗产继承律师将代表客户解决纠纷。他们具备调解和诉讼技巧,能够为客户争取合理的利益。

为什么需要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遗产继承涉及许多法律程序和复杂的程序,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很难理解。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了解当地遗产继承法律的细微差别,并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下面是一些雇佣上海遗产继承律师的理由:

  1. 法律专业知识: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对国家和地方遗产继承法规有深入的了解。他们了解遗产分配的规则和程序,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 避免争议:遗产继承往往会引发家庭纠纷和争议。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可以帮助解决潜在的纠纷,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
  3. 遗产规划: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可以帮助客户制定和执行遗产规划。他们考虑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家庭关系,并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计划。
  4. 遗产税筹划: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了解遗产税法规,可以帮助客户最大限度地减少遗产税的支付。
  5. 专业代理: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可以代表客户处理所有与遗产继承相关的事务。他们可以与遗嘱执行人和法院合作,并处理遗产分配程序中的问题。

如何选择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选择合适的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一些选择上海遗产继承律师的要点:

  • 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选择一个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遗产继承律师。他们应熟悉当地法规,并在遗产继承领域有良好的声誉。
  • 信任和沟通:与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建立信任关系非常重要。选择一个善于沟通并愿意倾听您需求的律师。
  • 费用:了解上海遗产继承律师的收费方式,并确保费用合理且透明。遗产继承律师的费用应该与他们的经验和服务水平相匹配。
  • 口碑:咨询他人的意见,查看上海遗产继承律师的口碑和客户评价。选择一个受人尊敬并备受推荐的律师。

总结

如果您在上海有遗产继承问题,聘请一位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非常重要。他们可以帮助您制定遗产规划,处理遗产分配和遗产税问题,并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选择一个合适的遗产继承律师是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关键。

希望本篇博客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上海遗产继承律师的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

五、新西兰如何继承遗产

如何在新西兰继承遗产

继承遗产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尤其对于在新西兰的个人或家庭来说。了解新西兰继承遗产的相关法律和程序,可以帮助您更好地规划未来,确保遗产依法合理分配。本文将介绍新西兰继承遗产的基本知识和流程。

新西兰继承遗产法律概述

在新西兰,继承遗产的法律主要由《继承遗产法》规范。根据该法律,如果一名个人去世,其遗产将根据其遗嘱或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如果去世者没有留下遗嘱,遗产将按照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通常是根据法定继承顺序。

新西兰继承遗产的程序

继承遗产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确定遗产清单:首先需要确定去世者的遗产清单,包括财产、债务等。
  • 提出继承申请:遗产继承人需要向法庭提出继承申请。
  • 处理遗产:法院将处理遗产的分配和清算工作。
  • 执行遗产: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给继承人。

新西兰继承遗产的关键注意事项

在处理新西兰继承遗产时,有一些关键注意事项需要牢记:

  • 遵循法律规定:遗产的处理需遵循新西兰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 及时处理:尽快处理继承遗产的程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 寻求专业帮助:如有疑问或困惑,建议寻求合格的法律顾问或继承规划专家的帮助。

结语

综上所述,了解新西兰继承遗产的法律和程序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至关重要。通过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及时寻求专业帮助,您可以更好地处理继承遗产的事务,并确保遗产合理分配。希望本文能为您带来帮助,谢谢阅读!

六、如何继承新西兰遗产

如何继承新西兰遗产

继承是一个对许多人来说比较陌生的领域,尤其是在涉及国际继承的情况下。本文将重点介绍如何继承新西兰遗产,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该过程以及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了解新西兰继承法规

首先,要想成功继承新西兰遗产,您需要了解新西兰的继承法规。新西兰的继承法会规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以及继承程序等相关事项。因此,在涉及继承问题时,最好咨询当地律师或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确认您的资格和继承份额

在继承新西兰遗产之前,您需要确认自己是否有资格成为继承人以及您的继承份额。根据新西兰的法律规定,继承人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亲属等。每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遵循正确的继承程序

在处理新西兰遗产继承事务时,遵循正确的继承程序至关重要。这包括确定遗嘱是否存在、进行遗产评估、处理债务清偿等程序。确保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以避免出现争议或法律纠纷。

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帮助

如果您对继承新西兰遗产的相关事宜感到困惑或不确定,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帮助。律师可以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并帮助您顺利完成继承程序,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考虑税务影响

在继承新西兰遗产时,您还需要考虑税务影响。根据新西兰的税法规定,继承遗产可能会涉及遗产税等税务问题。因此,在处理继承事务时,建议您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相关建议。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在继承新西兰遗产时,务必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合规操作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发生。因此,请确保您全面了解和遵守新西兰的继承法规,以确保继承过程合法合规。

总的来说,继承新西兰遗产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复杂过程。通过了解相关法规、确认资格、遵循正确程序、咨询专业律师以及考虑税务影响,您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并顺利继承新西兰的遗产。

七、遗产继承文书范本

大家好,欢迎阅读本文。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是遗产继承文书范本。

什么是遗产继承文书范本?

遗产继承文书范本是一种规范化的模板文件,用于处理遗产继承相关事务。它包含了遗嘱、遗产分配等重要内容,旨在确保遗产的合法、公正分配。遗产继承文书范本的使用不仅可以简化手续,还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为什么使用遗产继承文书范本?

使用遗产继承文书范本有以下几个主要好处:

  1. 节省时间:通过使用标准化的文书范本,可以减少起草时间和审核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2. 保证合法性:遗产继承文书范本中包含了法律要求的必备条款,可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规避风险:遗产继承涉及到大量的财产转移和权益分配,使用文书范本可以避免疏漏和错误的发生,降低风险。
  4. 统一标准:遗产继承文书范本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可以给各方提供统一的规范标准,避免争议和纠纷。

遗产继承文书范本的内容

遗产继承文书范本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遗嘱

遗嘱是遗产继承中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它详细规定了遗产的分配方式、继承人的身份以及其他相关事项。遗嘱可以确保遗产按照遗愿进行合理分配。

2. 继承人身份证明

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是用于证明继承人身份的重要文件。它可以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继承人需要提供这些文件作为遗产继承的必要条件。

3. 遗产清单

遗产清单是对遗产进行详细清单和估值的文书。它列出了遗产的具体内容和价值,为继承人和相关机构提供了准确的参考。

4. 债务处理

债务处理是遗产继承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债务处理文件记录了遗产中存在的债务情况,以及如何进行清偿和分配。

5. 继承人行为说明

继承人行为说明文件记录了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的行为和责任。它可以规范继承人的行为,保障继承过程的顺利进行。

如何使用遗产继承文书范本?

使用遗产继承文书范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1. 选择合适的文书范本: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文书范本,例如遗嘱模板、遗产清单模板等。
  2. 填写信息:按照文书范本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包括遗产分配方案、继承人信息等。
  3. 核对和修改:核对填写的信息是否准确,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律师审核:如有需要,将文书范本提交给专业律师进行审核。
  5. 签署和保管:在遗产继承人和相关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文书,妥善保管。

遗产继承文书范本的注意事项

在使用遗产继承文书范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法律适用:不同地区的遗产继承法规定有所不同,选择文书范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
  • 个性化修改:文书范本是通用模板,可能无法完全适应个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修改。
  • 法律咨询:遗产继承涉及到法律问题,建议在使用文书范本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遗产继承文书范本是处理遗产继承相关事务的重要工具。通过使用文书范本,可以节省时间,保证合法性,避免风险,并提供统一的规范标准。在使用文书范本时,需要注意法律适用、个性化修改以及法律咨询等问题。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八、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第二继承人就无权继承了吗?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第二继承人就无权继承,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九、遗产继承法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十、子女继承遗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六编对继承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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